血液安全是医疗安全的重要内容,打击非法采集血液行为,对保障血液安全,防止血液性传染病的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5月8日某生物科技公司与某市中心人民医院签订科研合作协议,在某市中心人民医院兴建专业实验室和人体干细胞保存库,医院负责技术管理、质量控制,并提供场地支持,公司负责运营。
2020年6月至10月该公司采集员在A县人民医院手术室采集脐带血3例。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查实,该公司是在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保存库,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2.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3.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 仍开 展采供血活动的;
4.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 本文转载自湖北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