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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丨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采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业务
    时间:2022-06-24

血液安全是医疗安全的重要内容,打击非法采集血液行为,对保障血液安全,防止血液性传染病的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是一起有关未取得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的某生物科技公司非法采集血液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8日某生物科技公司与某市中心人民医院签订科研合作协议,在某市中心人民医院兴建专业实验室和人体干细胞保存库,医院负责技术管理、质量控制,并提供场地支持,公司负责运营。

2020年6月至10月该公司采集员在A县人民医院手术室采集脐带血3例。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查实,该公司是在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保存库,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

案件处理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为该公司在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保存库,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940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2月21日对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2020年12月25日,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直接送达,该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案顺利结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第三款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业务。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2.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3.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  仍开  展采供血活动的;

4.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 本文转载自湖北法治网